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8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吳楚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兆洪即爾康文化音樂工作坊
破格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振洋
一、債務人劉兆洪即爾康文化音樂工作坊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陸拾參萬參仟伍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一項次一至六、項次
八至九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劉兆洪即爾康文化音樂工作坊、破格音樂有限公司、
黃振洋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參仟陸佰柒拾壹元,
及如附表一項次七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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