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9號
聲 請 人 拍付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代 理 人 韓昆舉
聲 請 人 洪偉勝律師
代 理 人 李燕俐律師
胡珮琪律師
相 對 人 鐘明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
26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鍾明通」之記載,應更正為「鐘明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