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大友貴樹即台灣四葉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
岩田浩一即台灣四葉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
細野敏彰即台灣四葉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
共 同 許懷儷律師
代 理 人 陳文智律師
李育瑄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細野敏彰為台灣四葉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四葉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四葉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 法清算完結,並經徵得細野敏彰之同意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 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細野敏彰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等語,並提出簿冊保存人願任同意書、護照影本及所保管簿 冊之清冊等資料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揭主張,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 年度司司字第557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 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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