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135號聲 請 人 大友貴樹即台灣四葉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 岩田浩一即台灣四葉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 細野敏彰即台灣四葉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 共 同 許懷儷律師代 理 人 陳文智律師 李育瑄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台灣四葉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簿冊保管人之身份證明文件。二、應保管之簿冊及文件清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尚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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