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0年度,195號
TPDV,110,勞訴,195,2021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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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95號
原 告 林沛佐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明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
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8,450元,惟原告於110年8
月19日以民事準備一狀追加請求被告公司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此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
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尚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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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明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