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0年度,177號
TPDV,110,勞訴,177,2021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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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77號
原 告 黃水連
陳漢傑
黃永恩
曾允
潘正
薛崑和
共 同 葉錦郎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
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590元,惟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93,227元(計算式:214,928+224,267+212
,200+227,956+189,070+224,806=1,293,227,見本院卷第157頁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
,870元,又本件原告係請求給付退休金,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
1項得暫免繳納裁判費三分之,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新
臺幣4,623元(計算式:1,3870-《1,3870÷3×2》=4,623.3,小數點
以下四捨五入),而原告僅繳納新臺幣4,590元,尚欠新臺幣33
元(計算式:4,623-4,590=3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尚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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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