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312號
TPDV,110,勞補,312,2021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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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12號
原 告 林至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承翰即鼎饌企業社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84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尚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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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