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1236號
TPDV,109,重訴,1236,2021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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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236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北市景美集應廟

法定代理人 高義秀
訴訟代理人 吳勇君律師
王可文律師
複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黃詩涵律師
被 告 鄭廖富
鄭幸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律師
安玉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原告訴訟代理人「吳勇君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吳勇君律師、王可文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昭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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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