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7525號
TPDV,109,訴,7525,2021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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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525號
原 告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吳振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商動能超高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
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6萬5000元,以起
訴時匯率折算為新臺幣(下同)196萬1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萬503元,扣除原告已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8726元(500元+1萬
8226元=1萬8726元),原告仍應補繳1777元,茲限原告於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幸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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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動能超高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