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47號
原 告 陳順建
陳玉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楊蕙謙律師
被 告 傅本君
訴訟代理人 賴柏豪律師(嗣110年4月1日解除委任)
陳曉蓁律師(嗣110年2月25日解除委任)
孫煜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
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當事 人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温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