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035號
TPDV,108,重訴,1035,202108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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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035號
原 告 林麗玲
林群翔

林明玲
林珊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原 告 林新翔
被 告 林麗貞

林麗雅
訴訟代理人 黃英哲律師
蔡湘蓁律師
曾憲忠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被 告 林盛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0年9月22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秀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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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