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8年度,53號
TPDV,108,醫,53,2021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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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醫字第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何季儒(即何璟榮之承受訴訟人)

何承儒(即何璟榮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金銅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9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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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