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鶯歌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照旭
相 對 人 鐘健綸
關 係 人 林佩璇(原名黃綉卿)
黃寶泉(即黃張美之繼承人)
黃建華(即黃張美之繼承人)
黃綉婷(即黃張美之繼承人)
黃秀敏(即黃張美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7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黃昭旭」之記載,應更正為「黃照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