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8年度,15號
TPDV,108,司,15,202108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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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5號
抗 告 人 御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恂華
兼 代理人 許景琦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對於民國110年7月28日本院
罰鍰裁定提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
,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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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御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