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保險字第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傳獻
訴訟代理人 陳介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
保險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6月18日所為判決,提
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334,7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3
,3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