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15號
上 訴 人 冠偉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工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
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6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上訴人係對原判決不利於上訴
人部分全部不服,本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
1萬41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497元;反訴上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354萬12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217元,合計8萬571
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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