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6年度,165號
TPDV,106,建,165,20210826,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錦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彥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106年
度建字第16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3萬82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2萬83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1/1頁


參考資料
彥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