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彥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游啟東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錦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間因106年度建字第165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114萬61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577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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