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銀行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372號
TPDM,110,附民,372,2021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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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72號
原 告 林詩紋
送達代收人 麥淑娟
被 告 余建宏
陳嘉穗
吳承桓

余東青
廖欣頡
林紘綦

蕭聖
孫于堰
范姜士宇
蘇柏綸
高昀
盧佳怡
陳玟如


洪銘孺
余承翰

王議敏
何謙


江昀軒
徐雅雯

謝芳儀

林鈺堯


劉俊宏

石婉

蕭秉科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37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何孟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心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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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