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372號原 告 林詩紋 送達代收人 麥淑娟 被 告 余建宏 陳嘉穗 吳承桓 余東青 廖欣頡 林紘綦 蕭聖展 孫于堰 范姜士宇 蘇柏綸 高昀 盧佳怡 陳玟如 洪銘孺 余承翰 王議敏 康何謙 江昀軒 徐雅雯 謝芳儀 林鈺堯 劉俊宏 石婉語 蕭秉科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37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何孟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心羽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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