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277號
TPDM,110,附民,277,2021080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30號
110年度附民字第254號
110年度附民字第274號
110年度附民字第275號
110年度附民字第276號
110年度附民字第277號
110年度附民字第278號
110年度附民字第296號
110年度附民字第382號
原 告 邱旭民

原 告 雲聖翔

訴訟代理人 姜照斌律師
原 告 曹家瑜
陳淳

羅榮榮
嚴大有

蘇靜瑜
蔡尚融

謝忠錦

被 告 高昕
方品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2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李陸華
法 官 楊世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