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125號
TPDM,110,訴,125,2021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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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延隆 (已歿)



上列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
偵字第20175號、第25325號、109年度偵緝字第1433號、第143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延隆依其智識及曾在代辦貸款公司工 作之經驗,能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他人, 可能成為不法集團詐欺被害人財物時,供匯交、提領款項所用 ,進而幫助該不法集團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且該不法集團於被害 人匯入詐欺取財之贓款後,可再以金融卡提領之方式,將詐欺 犯罪所得之贓款領出,使檢警人員與被害人均難以追查該詐 欺犯罪所得財物,而掩飾該不法集團所犯詐欺犯罪所得之去 向,仍基於縱使他人利用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工具實施詐欺取 財,並作為掩飾詐欺取財罪不法犯罪所得去向之用,亦不違其 本意之洗錢及幫助詐欺不確定故意,依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暱稱「小陳」之友人之指示,於民國109年2月間,在臺北市 中山區某酒店包廂內,將其名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文山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開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交付與「小陳」之朋友,並當場口頭告知提款碼密 碼,以此方式將上開帳戶提供「小陳」所屬詐欺集團供存、 提款、轉帳及匯款所用。嗣該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即於附 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向附表所示塗芊樺等5人施 用詐術,致塗芊樺等5人陷於錯誤,將附表所示款項匯入上 開帳戶,旋遭提領一空。因認被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洗錢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不受理判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 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已於110年6月13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7-8 6頁),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四、本件上開起訴部分既因被告死亡而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則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即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 字第28165號、110年度偵字第5782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4571號),本院即無從併予審判,應退回由 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李陸華
         法 官 楊世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華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 詐欺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1 塗芊樺 109年3月16日至4月9日 以「Genesis」平台佯裝為投資平台,先透過交友軟體OKCupid暱稱「Jeff」、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志華」假意交友,趁機佯稱:可以註冊「Meta Trader4」及「Genesis」平台帳號,在「Genesis」儲值後可於「Meta Trader4」投資黃金、原油云云,並透過Line以暱稱「Genesis(客戶服務)」通知塗芊樺匯款入金。 109年3月19日20時29分許 30,220元 2 賴雯英 109年2月上旬至3月16日 以「澳門銀河官方彩票網站」佯裝為合法賭博網站,先透過Line以暱稱「Chen Chenng」假意交友後,趁機佯稱:可在「澳門銀河官方彩票網站」儲值投資,該網站之程式已設定為穩賺不賠、再投資可再翻倍云云,再以該網站客服人員身分透過Line陸續佯稱:欲提領獲利須支付手續費、稅款,另因公司多匯款項,需先匯回才能領取獲利云云。 109年3月12日9時2分許、同日12時19分許、 3月16日13時5分許 50,000元、98,503元、150,000元 3 吳隆一 109年3月4日至19日 以「香港永盛彩券公司網站」佯裝為賭博平台,於吳隆一申辦會員並匯入賭資後,再透過Line以該網站客服人員身分陸續佯稱:欲提領獲利需先支付保證金、處理費、手續費、個人所得稅云云。 109年3月17日13時49分許、 3月19日14時24分許 117,000元、70,300元 4 朱璽安 109年3月16日至4月1日 以「海鑫財富」網站佯裝為投資平台,先透過交友軟體IPairs「紫翎」、通訊軟體Line暱稱「翎珊」假意交友,趁機佯稱:可以註冊「Meta Trader4」及「海鑫財富」網站帳號,在「海鑫財富」儲值後可於「Meta Trader4」投資白金云云,並透過Line以暱稱「CSD10026」自稱為該網站客服人員,通知朱璽安匯款入金。 109年3月19日17時13分許、同日20時39分許、 3月20日11時28分許、同日15時34分許 60,900元、30,500元、30,400元、30,300元 5 朱芫慧 109年3月18日至28日 以「鼎盛科技」佯裝為合法賭博網站,先透過Line佯稱:在「鼎盛科技」儲值投資,可獲利2倍云云,再透過Line以該網站客服人員名義通知朱芫慧匯款入金。 109年3月19日22時30分許 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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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