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396號
TPDM,110,聲,1396,2021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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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泓慶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泓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泓慶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6月(7次)、8月,經定刑後 ,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有期徒刑3年4 月,於民國110年7月27日法授矯字第11001631520號核准假 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 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 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文。
三、上開聲請意旨經本院審核執行卷宗所附法務部矯正署110年7 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31521號函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 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卷宗 所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案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宋雲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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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