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390號
TPDM,110,聲,1390,2021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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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畢元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110年度執聲字第1150號、109年
度執字第60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畢元亨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畢元亨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 ,亦即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 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 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 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 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 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 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 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 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 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108年 度台抗字第1128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因刑罰之科處,應以 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 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成效果,而非等比方式 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 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式,採 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 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 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 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 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



責相當之要求(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 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 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受刑人所犯上開數罪,依法均得易 科罰金,是所定應執行之刑,亦得易科罰金,則聲請人就附 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定應執行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詐欺之相同類型犯罪 ,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且各罪之犯罪時間係在108年4 月10日至同年7月12日間,相隔較短,暨罪數所反應之受刑 人人格特性、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刑罰經濟與罪責相當 原則,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 內部性界限等各節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 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柔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玉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附表: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幫助詐欺取財罪 幫助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罰金刑) 拘役50日 拘役50日 犯罪日期 108年4月10日至同年月18日 108年4月17日至同年7月12日 108年4月17日至同年7月3日 108年4月17日至同年月30日 108年4月17日至同年5月27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6518號等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106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1745號 109年度簡字第2058號 判決日期 109年7月22日 109年8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1745號 109年度簡字第205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8月24日 109年9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56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60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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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