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388號
TPDM,110,聲,1388,2021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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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光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10年度執聲字第1143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黃光毅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記載。
二、受刑人黃光毅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可作為證據。本院 審核後,認為檢察官的聲請合法正當,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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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