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服勞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038號
TPDM,110,聲,1038,2021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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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博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861號),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9日所為11
0年度聲字第1038號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如附表「原裁定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
理 由
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 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規定,法院得依聲請或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 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9日所為之110年度聲字第1038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記載,有如附表「原裁定內容」所示之錯誤,顯屬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依法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洪翠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附表 頁數/欄位 原裁定內容 更正後內容 第3頁/附表編號1「罪名」欄 竊盜 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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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