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825號
TPDM,110,簡,825,2021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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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8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堂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49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堂春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堂春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爰 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擅自竊取他人財物,顯然 缺乏對於他人財產權應予尊重之觀念,實不可取。惟念其犯 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普通,及其所竊得之財物業經被害人 邱惠德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附卷足參(偵卷第31頁 ),是被告犯罪所生危害已然減低,另考以其犯罪手法尚稱 平和,與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自述貧寒之經濟狀況(偵 卷第7 頁),暨其動機、目的、素行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被告本件所竊取之6409-Q6車牌2面,應為其犯罪所得,然業 已發還,均如前述,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 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韋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記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芷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4993號
  被   告 林堂春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1樓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             號(送達)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堂春大程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大程公司,已於106年11 月06日廢止登記)實際負責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於民國108年8月15日晚間8時許,自行進入未關門臺北市○ ○區○○○路0段000巷0號大程公司宿舍,竊取邱惠德所有之車 號0000-00號車牌2面,得手後懸掛在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 貨車使用。嗣經警於108年8月15日晚間8時,在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前攔查而查獲。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堂春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邱惠德於警詢、偵訊中證述相符,復有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紙在卷可佐,本件事 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檢 察 官 劉 韋 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趙 珮 茹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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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程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