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智簡字第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銘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46
81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就其
本案被訴部分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俊銘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圖樣肩背包拾柒個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1行至14 行應補 充更正為「…以每件新臺幣(下同)2,800元購入仿冒上開商 標圖樣之肩背包後,以每件3,300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 顧客,迄今共計販賣約150餘件之商品(其中販賣共計100件 仿冒上開商標圖樣之肩背包予余尚宸)。」;並於證據欄補 充「被告陳俊銘於本院民國110 年7 月27日準備程序時之自 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陳俊銘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非法販賣侵 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又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持有、陳列 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再被告所為先後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 行,係基於單一之販賣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 接續陳列並實行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數舉動,而侵害同一 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 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 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二)爰審酌被告非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 之觀念,所為影響商標權人之商譽及收益,並減損我國保 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行為要有不該,惟念其犯後終
知坦承犯行,尚見悔悟之意,復參酌本件查獲之仿冒商標 商品數量、市值及販賣期間,暨被告智識程度、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及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時明確表達 願與被害人和解並賠償其所受損害,然因被害人無意和解 而無法開啟協商和解之機,致迄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 償其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再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 有被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惜因 一時疏慮致罹刑章,事後已坦認犯行,被害人復表示同意 給予被告緩刑機會之意,有卷存本院辦理刑事案件公務電 話紀錄可參(見本院智訴字卷第277頁),本院審酌上情 ,以被告犯後尚具悔意,經此次偵、審暨科刑教訓後,應 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 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併予宣告 緩刑2 年,惟為使被告知所戒慎,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 另有賦予被告相當程度負擔之必要,爰另依刑法第74條第 2 項第5 款規定,命被告應於緩刑期間,向指定之政府機 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 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勵自新 。倘被告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者,依刑法 第75條之1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其緩刑之宣告仍得由檢 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附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
(一)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圖樣肩背包17個,均確為未經 商標權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使用之仿冒商品 ,有鑑定證明書、商標註冊資料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 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扣案物照片等附卷可參,為被告 違反商標法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 ,不問屬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刑法第38條之1之立法意旨,係以總額原則為審查,基於 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 利潤,凡犯罪所得均應全部沒收,無庸扣除犯罪成本。經 查,被告以2,800元購入仿冒上開商標圖樣之肩背包後, 以每件3,300元之價格販賣仿冒商品之件數共計150件乙情 ,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在卷(見本院智訴字卷
第282頁),揆諸前揭說明,則被告就本件販賣仿冒商標 商品犯行之實際犯罪所得即為其銷售額共計49萬5,000 元 【3,300 元×150(個)=495,000元】,而無扣除進貨成本 之必要,且已取得事實上之支配處分權限,應依刑法第38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 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 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第二審管轄之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程秀蘭提起公訴,檢察官羅儀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鄧鈞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廖婉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24681號
被 告 彭和駿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0號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5 樓之8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余尚宸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9樓 之1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洪旻郁律師
被 告 陳俊銘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俊銘、彭和駿、余尚宸均明知「CHANEL」商標圖案(註冊 /審定號:00000000號),係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向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 於各種書包、手提箱袋、旅行袋、皮夾等商品,現仍在專用 期間內,且在我國市場行銷甚廣,為消費大眾所共知之著名 商標,未經商標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 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 列、輸出或輸入該等商品。陳俊銘為位在臺北市○○區○○街0 段00巷0號1樓服飾店店長,於民國108年12月初,在上開服 飾店,透過自稱「劉志斌」之人(年籍不詳)在日本雅虎拍 賣網站帳號「00000000_000000」,以每個新臺幣(下同)2 ,800元購入仿冒上開商標圖樣之肩背包後,以每個3,300元 出售共計100個仿冒上開商標圖樣之肩背包予余尚宸。余尚 宸購得後即與彭和駿基於以網際網路犯詐欺取財及違反商標 法之犯意聯絡,自108年12月3日起,在渠等所經營之臉書粉 絲專頁「000」、蝦皮拍賣網站帳號「iamgood00000000」之 賣場,刊登販賣仿冒上開商標圖樣之肩背包(每件4,580元 )訊息,且在該等網頁上標榜「CHANEL 經典大Logo絨面小 包肩背包VIP GIFT專櫃贈品」等不實文字,並於買家詢問商 品真偽時,留言「公司貨」、「正品」等不實文字,致如附 表所示之白虔芷等19人上網瀏覽前開網站或與渠等私訊時, 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在彭和駿、余尚宸所經營 之前開網頁或網路賣場,下單購買仿冒上開商標圖樣之肩背 包。嗣白虔芷發現係仿冒商品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並扣得附表編號4至19所示之人所提出供查扣之仿冒上開 商標圖樣之肩背包共計17個。
二、案經白虔芷、蘇泰霖、伍冠霖、詹佩華、曾崇義、徐培祐、 張泰銓、簡欣汝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彭和駿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前述臉書粉絲專頁「000」、蝦皮拍賣網站帳號「iamgood00000000」之賣場為被告彭和駿與被告余尚宸所共同經營,且於附表所示時間,以每個4,580元價格販售上開「CHANEL」品牌肩背包予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之事實 2 被告余尚宸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前述臉書粉絲專頁「000」、蝦皮拍賣網站帳號「iamgood00000000」之賣場為被告余尚宸與被告彭和駿共同經營,且於附表所示時間,以每個4,580元之價格販售上開「CHANEL」品牌肩背包予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之事實 3 被告陳俊銘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被告陳俊銘販賣上開「CHANEL」品牌肩背包予被告余尚宸之事實 4 告訴人白虔芷、伍冠霖、被害人李宛芸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 告訴人白虔芷、伍冠霖、被害人李宛芸各於附表所示時間,在被告彭和駿、余尚宸所經營之臉書粉絲專頁或蝦皮拍賣網站,誤為真品而下單購買仿冒「CHANEL」商標肩背包;以及渠等於網頁或私訊宣稱因為是化妝品專櫃之贈品,價格符合贈品身價,讓告訴人及被害人誤以為因為是贈品價格,與該商標其他皮製商品不同,故不知所購買之肩背包為仿冒商標商品而受騙之事實 5 告訴人蘇泰霖、詹佩華、曾崇義、徐培祐、張泰銓、簡欣汝及被害人寸永燊、黃柏森、廖子皓、秦郁珍、李怡潔、陳柏瑋、曾昱豪、陳嘉皓、莊正豪、李芝菁於警詢之指述 告訴人蘇泰霖、詹佩華、曾崇義、徐培祐、張泰銓、簡欣汝及被害人寸永燊、黃柏森、廖子皓、秦郁珍、李怡潔、陳柏瑋、曾昱豪、陳嘉皓、莊正豪、李芝菁各於附表所示時間,在被告彭和駿、余尚宸所經營之蝦皮拍賣網站,誤為真品而下單購買仿冒「CHANEL」商標肩背包1個之事實 6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商標00000000號檢索資料 「CHANEL」商標圖案係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在案,且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之事實 7 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 被告3人所販售之「CHANEL」品牌肩背包均係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 8 蝦皮拍賣網站帳號「iamgood00000000」之申請人資料 被告余尚宸、彭和駿為蝦皮拍賣網站帳號「iamgood00000000」使用人之事實 9 蝦皮拍賣網站帳號「iamgood00000000」於108年12月3日至109年2月6日販售上開仿冒「CHANEL」品牌肩背包商品之交易明細資料 被告余尚宸、彭和駿在所經營之蝦皮拍賣網站確實有刊登「CHANEL 經典大Logo絨面小包肩背包VIP GIFT 專櫃贈品」之商品資訊,透過該拍賣網站,以每個4,580元之價格販售上開仿冒「CHANEL」商標肩背包商品予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之事實 10 告訴人白虔芷與被告余尚宸之臉書私訊對話紀錄截圖 被告余尚宸、彭和駿在其所經營之上開臉書粉絲專頁「000」販售附有「CHANEL」商標圖案之肩背包,並保證「官方贈品的正品商品」、「正品」等係日本化妝品專櫃贈品、原廠正品;以及告訴人白虔芷透過臉書私訊確認販賣之「CHANEL」肩背包是否真正,被告余尚宸保證為「正品」,為購自日本化妝品專櫃「官方贈品的正品商品」之事實 11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照片對照表(含訂單截圖) 告訴人白虔芷、伍冠霖、蘇泰霖、詹佩華、曾崇義、徐培祐、張泰銓、簡欣汝及被害人李宛芸、廖子皓、秦郁珍、李怡潔、陳柏瑋、曾昱豪、陳嘉皓、莊正豪、李芝菁等人確有於附表所示時間下單購買上開「CHANEL」肩背包之事實 12 被告陳俊銘出具之切結書、被告陳俊銘與余尚宸於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紀錄截圖 上開仿冒「CHANEL」商標肩背包係被告陳俊銘出貨予被告余尚宸之事實 13 被告陳俊銘與自稱「劉志斌」間之對話紀錄擷圖、轉帳證明、貨運物流單據翻拍照片3張 被告陳俊銘係向「劉志斌」購得仿冒「CHANEL」商標肩背包,並非自所謂之日本化妝品專櫃所購得,更非自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官網或向該公司經銷商購得,顯非化妝品專櫃之「贈品」,徵諸該商標為著名商標,被告3人豈有不知仿冒商品之理,渠等所辯不足採信之事實 二、核被告陳俊銘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 罪嫌。被告彭和駿、余尚宸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犯詐欺取財及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 冒商標商品等罪嫌。被告彭和駿、余尚宸以一行為同時觸犯 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 斷。又被告彭和駿、余尚宸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論以 共同正犯。再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共計17個,請依商標法第 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至被告3人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 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移送意旨另認被告陳俊銘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之以網際網路犯詐欺取財罪嫌。惟查,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均 係自被告彭和駿、余尚宸所共同經營之臉書粉絲專頁及蝦皮 拍賣網站購買仿冒上商標圖樣之肩背包,並非向被告陳俊銘 所購得等情,業據附表所示之人於警詢時陳明在卷,參以被 告余尚宸及彭和駿之供述,被告余尚宸僅係單純自被告陳俊 銘處進貨仿冒上開商標之肩背包後販售,難認被告陳俊銘就 被告彭和駿、余尚宸對附表所示之人犯加重詐欺取財罪有何 犯意聯絡,尚難認被告陳俊銘亦涉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犯詐欺取財罪嫌,應認被告陳俊銘此部 分罪嫌不足。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開起訴部分有一行 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和犯關係,為裁判上一罪,應為起訴 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又本件依卷內證據及移 送意旨所載「販售仿冒CHANEL商標商品」,本件被告3人尚 無涉商標法第95條之仿冒商標商品罪嫌,移送書顯係誤載, 均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檢 察 官 程 秀 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 嘉 鳴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購買者 下訂單時間 下單之網站名稱 購買數量 金額(元) 1 白虔芷 109年1月6日 臉書粉絲專頁「NiL」 1 4,580 2 寸永燊 108年12月11日 蝦皮拍賣「iamgood00000000」 1 4,580 3 黃柏森 108年12月26日 蝦皮拍賣「iamgood00000000」 1 4,580 4 蘇泰霖 108年12月4日 蝦皮拍賣「iamgood00000000」 1 4,580 5 廖子皓 108年12月27日 蝦皮拍賣「iamgood00000000」 1 4,580 6 秦郁珍 108年12月4日 蝦皮拍賣「iamgood00000000」 1 4,580 7 李宛芸 108年12月4日 蝦皮拍賣「iamgood00000000」 2 9,160 8 曾崇義 108年12月10日 蝦皮拍賣「iamgood00000000」 1 4,580 9 李怡潔 108年12月3日 蝦皮拍賣「iamgood00000000」 1 4,580 10 徐培祐 108年12月29日 蝦皮拍賣「iamgood00000000」 1 4,580 11 張泰銓 109年1月9日 蝦皮拍賣「iamgood00000000」 1 4,580 12 陳柏瑋 108年12月18日 蝦皮拍賣「iamgood00000000」 1 4,580 13 曾昱豪 108年12月3日 蝦皮拍賣「iamgood00000000」 1 4,580 14 伍冠霖 108年12月7日 蝦皮拍賣「iamgood00000000」 1 4,580 15 詹佩華 108年12月3日 蝦皮拍賣「iamgood00000000」 1 4,580 16 陳嘉皓 109年1月2日 蝦皮拍賣「iamgood00000000」 1 4,580 17 莊正豪 108年12月3日 蝦皮拍賣「iamgood00000000」 1 4,580 18 簡欣汝 108年12月5日 蝦皮拍賣「iamgood00000000」 1 4,580 19 李芝菁 108年12月17日 蝦皮拍賣「iamgood00000000」 1 4,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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