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0年度,1183號
TPDM,110,審簡,1183,2021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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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審簡字第11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尉翔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
405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110年度審易字第786號
),本院裁定改行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高尉翔犯公然猥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高尉翔明知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HOME SHOP」前騎樓 為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地點,竟基於公然猥褻之犯 意,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晚間8時10分許,在該地點,逕自 將所穿長褲之拉鍊打開,裸露其自身男性生殖器並以手來回 抽動、撫弄自慰供人觀覽,而公然為猥褻行為,適乙○○目擊 遂報警處理,始悉上情。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 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高尉翔於警詢中及本院110年8月19日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乙○○於警詢之指證述。
 ㈢監視錄影擷取畫面等件。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  ㈡累犯裁量予以加重本刑之論述:
 ⒈查被告前因: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142 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共3罪)確定;②妨害風化 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318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 定;③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259 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上開①至③所示案件復經本院以1 04年度聲字第110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確定在案 ,於105年3月18日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有上開各案判決書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其受有期 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
 ⒉本院審酌被告前已迭因露鳥之妨害風化案件,經法院判處罪 刑確定並執行完畢,理應產生警惕作用,返回社會後能因此 自我控管,不再觸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詎仍不知悛悔,再 犯與前案罪質相同之本案,亦徵其就此類犯行之刑罰反應力 甚為薄弱,須再延長其矯正期間,以助被告重返社會,並兼



顧社會防衛之效果,暨考量被告犯罪所造成法秩序等公益之 危害,避免被告再犯之效果高低等因素,依司法院釋字第77 5號解釋意旨,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已有多次露鳥而妨害風化之前案紀錄,猶未能克 制己身行為,竟在商店林立之路旁騎樓此一公眾得出入之場 所,再次公然露鳥,撫弄自身生殖器而有猥褻之舉,誠屬不 該;惟觀被告犯後坦承,兼衡其生活狀況(原從事室內裝潢 ,現另案在監執行中)、智識程度(國中肄業),暨其犯罪 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234條第1項、 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郭盈君偵查起訴,檢察官唐仲慶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歐陽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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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