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0年度,1061號
TPDM,110,審簡,1061,2021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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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審簡字第10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為寧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7
992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0年度審易字第861號),裁定由受
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羅為寧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緩刑期間應履行如附表所示之條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要旨:
  羅為寧係翁偉洲(所涉侵占部分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經營之「六千金旅行社」之靠行業務 員,為從事機票、旅宿代訂業務之人。緣南投縣私立普台高 級中學(下稱普台高中)校方因欲帶領該校學生前往中國北 京參加國際辯論比賽,學生家長遂委請高啟耀向羅為寧聯繫 訂購機票、旅宿之相關事宜,高啟耀並於民國108年11月22 日、109年1月15日先後將機票費用新臺幣(下同)30萬2,70 0元、住宿費23萬9,040元交付予羅為寧。嗣因新冠肺炎疫情 之故,普台高中前揭出國行程取消,羅為寧明知應將上開款 項退還,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易持有為 所有之意思,將上開持有款項54萬1,740元占為己有挪作他 用。
二、上列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證:
㈠告訴人高啟耀於警詢時之指述。
 ㈡證人翁偉洲於警詢、偵查時之證述。
 ㈢告訴人與被告羅為寧間之通訊軟體對話訊息翻拍照片1份。 ㈣普台高中學生繳費清冊1份。    
 ㈤放心遊假期機票資訊單1份。  
 ㈥六千金旅行社之帳戶存摺影本及對帳單各1份。 ㈦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合法途徑獲取財物,竟利用代告訴人處理 訂購機票、住宿之機會,將業務上持有之款項占為己有,所 為實不可取。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於本院審理中與告



訴人經本院調解成立,約定賠償告訴人全部損失,暨被告於 本院訊問時陳稱:碩士畢業之最高學歷,目前於餐廳工作, 並擔任外送員,未婚、無子女,需扶養父母等語之智識程度 及家庭經濟狀況,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損失 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㈢被告於此之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按,其於犯後坦承全部 犯行,並與告訴人經本院調解成立,經告訴人同意本院就被 告之罪刑宣告緩刑,準此,本院審酌被告除本案外並無刑事 前科紀錄,素行尚可,其因一時貪念而觸犯本案,經此偵、 審程序及科刑宣告,當知所警惕,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 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緩刑2年 ,以啟自新。另為兼顧告訴人之權益,確保被告履行其願賠 償之承諾,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於緩刑期間課 予被告應履行如附表所示之條件。另倘被告未遵循本院所諭 知之上開條件,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 之宣告,併予敘明。
 ㈣被告於本案侵占所得計54萬1,740元,固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 ,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宣告沒收、追徵,然 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約定賠償告訴人全部損失,是如 本案再對被告宣告沒收、追徵上開犯罪所得,將使被告無力 向告訴人支付賠償金額,恐致前述緩刑宣告之意義喪失,應 認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 收、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六、本件經檢察官蕭永昌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紋綦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被告應於110年8月31日前賠償告訴人高啟耀54萬1,7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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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