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0年度,950號
TPDM,110,審易,950,2021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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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易字第9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偉中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207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周偉中被訴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 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邱群達韓德容與被告 調解成立並對被告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 訴狀各1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筱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思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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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