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易字第5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威鵬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
21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林威鵬所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嫌,依同法第314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馬 志宏已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1 頁),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32157號
被 告 林威鵬 男 4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號0樓之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威鵬與馬志宏因政治立場而有齟齬,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 意,於民國109年8月間,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 00弄0號3樓之1住處,於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臉書「韓 國瑜領導國民黨起義」社團內,對臉書名稱「馬發財」之馬 志宏,張貼如附表所示之言論以資回應,足以貶抑馬志宏之 人格。
二、案經馬志宏告訴暨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 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核准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清 單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林威鵬之供述及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診斷證明書影本1紙 坦承犯行,供稱:伊有憂鬱症,願意和解賠償、道歉等語。 2 告訴人馬志宏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告訴人提出之被告網頁留言截圖 被告公然侮辱之事實 二、核被告林威鵬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檢 察 官 郭 昭 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王 珍 婷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內容 頁碼 1 馬發財 狗就是狗倒也不用證明什麽了 警卷第19頁第4張截圖 2 馬發財 怎不自問屎吃了嗎?娘幹了嗎?加油 警卷第21頁第5張截圖 3 馬發財 狗會不知道吃屎?難道你娘都告訴你那個是飯騙你吃?真是鹹淒涼姆啊 警卷第21頁第5張截圖 4 馬發財 你屎吃飽了?準備逢人就叫乾爹了?走狗 警卷第21頁第5張截圖 5 馬發財 你媽只求自己爽喜歡當自願的慰安婦才生出你這種雜種,漢奸奴性倒是一點也不含糊還知道吃屎要配狗食 警卷第21頁第6張截圖 6 馬發財 逢人不只認乾爹了!連祖宗都認了?狗就是狗 警卷第21頁第6張截圖 7 馬發財 中共打來了你們這群狗還不是一樣卑躬屈膝搖尾乞憐?你又有乾爹可以認了你娘又得爽了!恭喜阿!狗就是狗 警卷第21頁第7張截圖 8 馬發財 狗會吃屎還會吠這樣你算兩樣?狗就是狗,每天可以逗狗玩幹他娘吭都不敢吭一聲,雜種 警卷第21頁第7張截圖 9 馬發財 你開始吃飽了啊!趁你娘還有洞再多幹兩下好嗎?狗種 警卷第21頁第7張截圖 10 馬發財 屎你就自己吃,你娘你就自己幹,倒也不用張揚了!狗賊 警卷第23頁第9張截圖 11 你娘是自願的慰安婦干我何事?我又沒幹?你這個狗賊逢人就認乾爹干我何事?我又沒認你這龜孫?腦羞成怒了?狗賊 警卷第23頁第9張截圖 12 你慢慢幹你娘的洞吧!那根深差可深啊!也只有狗賊才做的出來了 警卷第23頁第10張截圖 13 馬發財 你娘知道幹他的是你嗎? 警卷第23頁第10張截圖 14 馬發財 你不也是重復吃屎幹娘?或許吧!你覺得很有趣? 警卷第23頁第12張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