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易字第5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清堂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
1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清堂被訴毀損魏忠豪物品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高清堂因心情不佳,竟基於毀損之犯意 ,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上午10時36分許,在臺北市○○區○○ 街000○0號對面之機車停車格,以美工刀劃破告訴人魏忠豪 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坐墊,致令毀損不 堪使用。案經告訴人提起毀損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 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等語(被告另犯毀損傅建華機車坐 墊部分,另經本院簡易判決處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損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刑法 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經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具狀撤回 告訴,有告訴人所提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準備程序筆錄、 調解筆錄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