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0年度,1147號
TPDM,110,審易,1147,2021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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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易字第11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明中




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72
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明中於民國110年2月19日上午11時55 分許,到臺北市○○區○○街00號3樓之心頌餐坊,向店員呂玉 鳳表示欲唱歌,經呂玉鳳覆以因疫情之故,該餐坊只接待熟 客,要求被告離開,詎被告基於無故滯留他人建築物之犯意 ,經店員呂玉鳳及告訴人即店長周文忠勸導仍拒不離開  ,無故留滯心頌餐坊內。嗣告訴人周文忠報警,警方到場後  ,被告始離開。刑法第306條之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無故留滯 他人建築物之罪嫌。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之受退 去之要求而仍無故留滯他人建築物之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 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 條亦 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黃明中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2項後 段之受退去要求而仍無故留滯他人建築物罪嫌,依同法第30  8條第1項之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周文忠已具 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見本院卷第37頁)在卷 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被告所涉侵入住宅之罪嫌,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廖棣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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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