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吳淑雯
被 告 蔡正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審原交易字第12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吳淑雯於本院110年度審原交易字第12號被告蔡正吉 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陳彥君 法 官 趙耘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