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33號
原 告 魏婕如
法定代理人 陳素娥
訴訟代理人 洪維廷律師
被 告 高世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交簡字第156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倪霈棻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