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凌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110年度聲沒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adidas」商標之帽子壹頂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凌琄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 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 度偵字第20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仿冒「adidas 」商標之帽子1頂經鑑定結果係屬仿冒品,爰依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 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 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 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 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 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 第20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 可稽。
㈡、扣案之帽子1頂所示之商標,乃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向我國經濟 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財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註 冊號:00000000號),有智財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附卷可參 (見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065號卷,以下簡稱偵卷, 第31頁);且扣案之帽子1頂經鑑定結果:該件帽子商品乃 欠缺附加原廠真品應具備之品牌主要標籤及產品製造資訊標 籤、其漏未附加原廠真品應具備之品牌專用吊卡、商品來源 不明等情,有商標權人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提出之鑑定報告 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扣押物品清單、仿冒商 品照片及委任狀1份(見偵卷第33頁、第95頁、第45頁、第3
5頁)存卷可憑,是堪認扣案之帽子1頂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 品無訛,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核屬刑法第 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則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商啟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