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0年度,147號
TPDM,110,單聲沒,147,2021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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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采妮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110年度執聲
字第1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Deff」商標圖樣之行動電話鋁製保護框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沈采妮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04年度偵字第9682號為緩起 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仿冒「Deff」商標圖樣之行動電話鋁 製保護框1個,經鑑定結果係屬仿冒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 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沈采妮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04年 度偵字第968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4年6月1日確定, 並於105年5月31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前揭緩起訴 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佐。而扣 案之仿冒「Deff」商標圖樣之行動電話鋁製保護框1個,經 鑑定後確屬仿冒「Deff」商標圖樣之商品,有告訴代理人出 具之鑑定報告書、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在卷為憑,足認上開 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無訛,依商標法第98條之 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而屬專科沒 收之物,是揆諸上揭規定,本件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鄧鈞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婉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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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