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溫明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110年度執聲字第10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Aape」商標圖樣之長褲及衣服各壹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定有明文;次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 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4 92號被告溫明偉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 第33號判決諭知無罪,復經智慧財產法院以109年度刑智上 易字第6號判決駁回上訴,該案於民國110年4月8日確定。扣 案之仿冒「Aape」商標圖樣之長褲及衣服各1件,請依上開 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 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智易字第33號判 決無罪在案,檢察官上訴後,經智慧財產法院於110年4月8 日,以110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上開 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㈡、扣案仿冒「Aape」商標圖樣之衣服及長褲各1件,經鑑定結果 確屬仿冒品,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鑑 定報告書在卷可參,堪認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誤,依商 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 收之,自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是檢 察官依上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佳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