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502號
TPDM,110,單禁沒,502,2021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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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蕙雯



(現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蕙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分別檢出含 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法 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出具之鑑定 書2份在卷可佐,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規定,聲請 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並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 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此觀諸 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等規定自明。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北地檢署 檢察官於民國110年6月25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24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見臺北地檢 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24號偵查卷第111頁);本件扣案如附 表所示之物,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鑑定,分別檢出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 如附表說明欄所載),有鑑定書2紙可稽(見臺北地檢署109 年度毒偵字第2321號卷第81、88頁),而海洛因及甲基安非 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依同條 例第4條、第8條、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不得製造、運輸、 販賣、轉讓、施用及持有,自屬違禁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 將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 鑑驗所耗損部分之毒品,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又盛裝如 附表所示毒品之罐子1個、包裝袋2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



方式,罐子、包裝袋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 離,自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意旨誤為援引刑法第38 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部分,且漏未援引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應予補充更正,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說 明 備 註 1 粉末1罐 鑑定結果略以:以色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8.71公克,驗餘淨重8.66公克,空包裝重12.94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8月21日調科壹字第10923014180號鑑定書(見臺北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321號卷第88頁)。 2 白色透明晶體2袋 鑑定結果略以: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含袋總毛重6.12公克,總淨重4.99公克,驗餘總淨重4.97公克)。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9年北市鑑毒字第224號毒品鑑定書(見臺北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321號卷第8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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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