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五四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七二八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 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龍龍VCD出租中心之負責人,於民國八十八 年四月初,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以網路訂購之方式向不詳姓名之人購買擅 自重製年代影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年代公司)及德寶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德寶公司)享有著作權之是誰搞的鬼、驚濤毀滅者大洪水及龍在江 湖等VCD八片,意圖出租或交換而公開展示陳列於其經營之上述出租中心。迨 於八十八年五月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許,為警查獲,扣得擅自重製之上述VCD 八片,因認被告涉有侵害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一 百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德寶公司及年代公司均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 十四日,具狀聲請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張錫鑫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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