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17號
原 告 蘇芮楨
邱方怡
黃永仁
宋燕青
卓聰耀
侯嘉妮
朱邱松
曾健倫
林育節
黃旭彬
簡淑勤
黃一鳴
黃維加
倪有康
林萬輝
陳春桃
鄭金山
邱懷德
顏琬樺
李定承
王純鶯
羅守有
廖陳招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趙婉毓
被 告 黎秀珠
駱玫琳
指定送達地址:新北市○○區○○街000號00樓
汪宏俊
指定送達地址: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
號000室
應綺之
標明宗
指定送達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朋友黃銘憲址)
蘇永在
陳思羽
夏宸凱
錢睿憲
徐天卓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臺北○○○○○○○○○○○)
郭俊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7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黎秀珠、駱玫琳、汪宏俊因本院106年度金重訴 字第27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嗣原告倪有康於本院審理時具狀追加被告應 綺之、標明宗、蘇永在、陳思羽、夏宸凱、錢睿憲、徐天卓 、郭俊滔。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7 號、110年度金簡字第3號判決在案。本院審酌民事訴訟部分 之請求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林勇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