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公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0年度,58號
TCDA,110,簡,58,2021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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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58號
原   告 海軍陸戰隊陸戰六六旅

代 表 人 劉爾榮 
訴訟代理人 賴誌祥 
訴訟代理人 張雅棠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翁啟庭、徐淑娟間償還公費事件,提起行政訴
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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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