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稅簡字,110年度,8號
TCDA,110,稅簡,8,2021080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稅簡字第8號
原   告 冠果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施灼杬 
上列原告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院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
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
駁回本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並記載行政訴訟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為行政訴
  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及第57條所明定。再原告起訴不合程式
  ,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定
  有明文。
二、依原告所提出之行政訴訟起訴狀,除未明確記載本件訴訟所
  欲爭訟之訴訟標的為何外,亦未載明被告之代表人之住所或
  居所,是原告之起訴程序,即有不合書狀之程式。惟本院參
  酌原告上開起訴狀所檢附之財政部110 年4 月23日台財法字
  第11013911130 號函暨檢附財政部訴願決定書(案號:0000
  0000號)所載,可知原告因10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違章罰
  鍰事件,不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所為原處分及該局109 年6
  月5 日中區國稅法一字第1090005183號復查決定,而提起訴
  願,嗣財政部以上述訴願決定書為駁回之決定在案。則原告
  是否係針對上開訴願決定書及其內容所載之原處分、復查決
  定有所不服而欲訴請撤銷?如是,則原告應來狀表明下列事
  項:
 ㈠被告代表人之住所或居所。
 ㈡訴訟標的(應明確記載所欲撤銷之訴願決定書、處分書、復
  查決定書之日期及字號為何)。
三、次按起訴,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
  臺(下同)2,000 元。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
  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
  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
  段、第10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據上開訴
  願決定書內之事實所載,可知本件罰鍰處分之金額為41,063
  元,則本件起訴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是以,原告應預納第
  一審起訴裁判費2,000 元,然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
  欠缺。故原告亦應補正繳納上述裁判費。
四、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繳費及補正上開事項
  ,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原告應簽名
  或蓋章),及提出原處分書及復查決定書之影本供參,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柏名

1/1頁


參考資料
冠果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果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