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332號
TCDV,110,除,332,2021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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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辜貴花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0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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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3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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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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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陳呈昌 │台中商業銀行大雅分行│110年2月28日│14,704元 │TYA37605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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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