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暨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755號
TCDV,110,訴,755,202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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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755號
原   告 李采穎 

訴訟代理人 趙永富 
被   告 宏全新中國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金印 
訴訟代理人 余宗桓 
上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暨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本院於
民國110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宏全新中國大樓於民國109年12月19日之109年度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題三、議題十一及議題十二之決議,應予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宏全新中國管理委員會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宏全新中國大樓民國109年12月19日第25屆區分所有權人第 二次會議(下稱系爭會議),區分所有權人親自出席72人, 以委託書代理出席35人,總計107人出席,而系爭會議之議 案如經表決,決議人數應達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 ,即至少54人以上同意,方能做成合法之決議。另系爭會議 之各個議案表決前並無清點現場人數,而經區分所有權人以 表決單投票決議,議題三:同意51票、議題十一:同意51票 、議題十二:同意48票,是系爭三個議題表決結果並未符合 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應過半數即至少54人以上同意之規 定,因此原告及多位住戶對於系爭會議之議題三、議題十一 及議題十二之決議分別提出異議,但主席均置之不理。又系 爭會議記錄之議題決議記載:(議題三)准予增修、(議題 十一及議題十二)同意人數超過半數,同意等語,顯偽造系 爭會議紀錄。再者,系爭會議記錄亦未記載同意方之區分所 有權比例為何,是否真有達法定區分所有權比例亦未能知悉 ,況且系爭會議紀錄並未遵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4條規定 ,於會後15日內(即110年1月3日前)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 及公告,直至110年1月5日僅公告於公布欄上,於110年1月 21日始將系爭會議紀錄放置於各住戶之信箱內,嚴重妨害區



分所有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對系爭會議提出 異議之權益。基上,系爭會議之議題三、議題十一及議題十 二之決議顯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而有應撤銷或無效 之情形,爰依民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 聲明:㈠先位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備位聲明:確認 宏全新中國大樓於109年12月19日之109年度第二次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議題三、議題十一及議題十二之決議無效。二、被告抗辯:
被告不會提出宏全新中國大樓109年12月19日109年度第二次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監視錄影帶,請法院依法判決等語。並 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 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主 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宏全新中國公寓大廈第二十五屆區 分所有權人第二次會議記錄、宏全新中國大樓109年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會議通知、會議出席委託書、會議議程表、 討論提案、宏全新中國大樓109年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 手冊、翻拍現場照片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29頁、第67至 124頁、第157至159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依前揭規 定,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次按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 員得於決議後3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 ,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56條第1項定有明文。第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為人的組織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其最高意思機關。其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 程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應適用民法 第56條第1項撤銷總會決議之規定,由區分所有權人請求 法院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 字第251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 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3分之2以上及 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3分之2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4分 之3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4分之 3以上之同意行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 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 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 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3人 並5分之1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5分之1以上出席, 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



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 條、第32條第1項亦有明定。查宏全新中國大樓於109年12 月19日14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第1項規定,召開 系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於表決議題三、議題十一、議題 十二時,依卷附出席人數計算,其假決議門檻為出席人數 54人以上、區分所有權數49.7%,而是日表決時人數,上 開三議題同意票依序為51票、51票、48票,復未載明同意 人數之區分所有權數為何,惟其同意人數既未達上開54人 之同意人數之決議門檻,則其決議方法顯有違背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第32條第1項規定,則原告除當場異議外,並依 民法第56條第1項之規定,於決議後3個月內之110年2月4 日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銷系爭會議之議題三、議題十一 及議題十二之決議,自屬有據。
(三)綜上所述,原告之先位聲明依民法第56條第1項規定,請 求撒銷宏全新中國大樓109年12月19日之109年度第二次區 分所有權人會議議題三、議題十一及議題十二之決議,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院已依先位之訴判准撤銷系爭會 議議題三、議題十一及議題十二之決議之請求,則原告另 備位聲明請求確認系爭會議議題三、議題十一及議題十二 之決議無效,無庸再予審究,併此敘明。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或 與本件無涉,或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一一論列,併此 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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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