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207號
TCDV,110,訴,2207,2021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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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207號
原   告 莊綾樺 
訴訟代理人 林冠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威泓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Line暱稱為「貸款顧問-MIU穆穆之人」之真正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 業、國民身分證號碼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 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其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Line暱稱為「貸 款顧問-MIU穆穆之人」之真正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 從送達文書,於法不合,爰依法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主文所示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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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