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77號
原 告 黃惠美
被 告 黃潤生
黃潤吉
高世宗
李照明
王進福
中古車商
林漢平
柯木山
王錫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復未繳納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 項裁定已於110年7月5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