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603號
TCDV,110,訴,1603,2021083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60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温珈瑜 
被   告 鋐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竑進 

被   告 周庭葦 
      蔡慶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玖拾壹萬伍仟參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故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鋐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鋐泰公司)於 民國109 年7 月13日邀同被告周庭葦蔡慶龍為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同 年月14日起至112 年7 月14日止,並自撥款之日即109 年7 月14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有遲延則按逾期當時原 告基準利率加計年息3%計算(本件應為5.22% )利息。詎料 被告鋐泰公司自110 年3 月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原告屢次 催告均未獲處理,於110 年5 月28日發函抵銷被告鋐泰公司 於原告銀行存款3,129 元。被告鋐泰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 20% 計付之違約金。被告鋐泰公司尚積欠本金391 萬5,353 元及自110 年3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22% 計算之



利息,暨自110 年4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之20% 計付之違約金未清償,故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受嚴重性特 殊傳染病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紆困貸款契約書、 授信約定書、催告函、回執、抵銷函、電腦連線借款餘額查 詢單及抵銷明細表等件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具體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 ,足認其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 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 斟酌後,對於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故不再逐一論列,併此 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鋐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