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602號
TCDV,110,補,1602,202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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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02號
原   告 張裕豐 
訴訟代理人 黃逸哲律師
被   告 曾羅秀霞
      曾進財 


一、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價額
  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
  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
  及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為土地所有
  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拆除房
  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
  額為準,其並依同法第179 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
  當得利部分,依上開法條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6
  年度第4次民事庭決議參照)。另按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
  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
  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
  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亦未記載訴訟標的價額及請求被告返還土地之面積為何。
  查,原告係請求被告拆除其占用原告所有之臺中市○○區○
  ○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簡易廁所(實際面
  積、範圍以地政機關測量結果為準)、拆除後廢棄物清除,
  並返還土地等提起訴訟。觀諸前開說明,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僅以返還土地之價額為準,不併計地上物之價額,爰命原
  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陳報原告所主張被告占用之
  土地面積及訴訟標的價額。倘原告無法陳報被告占用之土地
  面積及訴訟標的價額,則屬訴訟標的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以新臺幣(下同)
  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應向本院陳報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原告土
  地之面積及訴訟標的價額。若原告逾期未陳報,即應於收受
  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17,335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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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