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595號
TCDV,110,補,1595,2021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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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95號
原   告 鄒欣翰 
 
原告與被告湯凱聿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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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